当前位置:工会工作 >> 组织建设 >> 详细内容
职工民主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 2014/1/9 11:19:45

 

职工民主管理工作

 

一、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民主管理的概念:民主管理是我国宪法赋于劳动人民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职工民主管理是指职工群众在日常生产劳动中直接参与本单位事务管理,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具体形式。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作出了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一系列规定,职工民主管理是一顷法律制度。

职工民主管理的实现形式:

1.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2.其他形式: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猛,为适应经济领域多元化的要求,全国各地各单位根据自身特点,采取多形式多途径来完善和发展民主管理制度,从而形成了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厂务公开、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监事等制度和恳谈会、员工满意企业等多样化形式为补充的民主管理新格局。

3.创新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多种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首选的、基本的和有效的民主管理制度。要引导和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职代会制度。但在非公有制企业也允许和提倡先采取民主管理他形式,然后逐步引导到职代会这个基本形式上来。其他形式主要有:一是民主议事会:二是协商对话会:三是民主恳谈会,企业经营管理者与职工代表双方均有发言权、提问权和建议权:四是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有的非公有制企业暂不能建立固定的基本的民主管理制度,但工会可以组织职工通过提合理化建议、设经理接待日、经理信箱、工会主席参加或列席董事会和经营办公会议等形式,开展职工民主管理活动,落实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唯一在《宪法》、《劳动法》、《工会法》、《企业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作出明确规定的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法定形式。当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法规依据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986年9月15日);《公司法》(2006年1月1日);《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2006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粤王总(2006)123号)等法律、政策文件。

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

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含义:是指依托镇(村)、街道(社区)、工业园区、商业楼宇、集贸市场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联合会,组织其辖区内所属的企业职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建立多个企业组成的职代会的民主管理制度。

区域性职代会的职权:①听取和审议本区域(行业)执行劳动法规的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②选举、撤换参加本区域(行业)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③审议、表决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工资协商集体协议,区域(行业)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社会保障、职工培训等带有共性的事项。④检查、督促本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规、履行各类民主协商的协议和签订劳动合同。⑤审议通过区域(行业)职代会实施细则。⑥法律法规规定和各企业协商授予的其他职权。

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职工代表: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经营者和区域(行业)工会领导人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企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中企业经营者不得超过25%。参加区域(行业)职代会的每个企业都应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总数一般不少于30人。

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组织制度:区域(行业)职代会届期一般为3~5年。积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经企业行政、区域(行业)-[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

召开区域(行业)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代会选举或作出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职工代表巡视制度:职工代表巡视制度是与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相配套的一项工作制度。其主要形式内容是:在区域(行业)职代会闭会期间,由区域(行业)工会牵头组织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在本区域(行业)内就劳动行产安全、职工生活保障问题及区域(行业)职代会决议落实情况等进行巡视检查,集中调研检查发现的问题,再向有关方面反映,并敦促其整改完善。巡视制度操作的具体事项:

1.每次组织巡视检查,要控制好人数,开展活动时应提前一天通知前往巡视检查的单位,参加检查代表佩带《职工代表巡视检查证》,巡视活动结束后,五天内须用书面形式将查检情况反馈给受检查单位及上报上级工会。工会应将每次巡视检查有情况,进行分类整理,归案,并将重大问题提交集体协商会议,研究解决。

2.巡视活动,可采取定期巡视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方式,一般情况一季度进行一次定期巡视检查,不定期巡视检查可根据下列情况确定:①由10名以上职工代表联名提议;②行政或工会提议;③近期出现反映突出的劳动纠纷、安全生产事故、劳动保护、工资福利等重大事件或问题;④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消防、劳动用工执法检查等活动。开展巡视检查的方式:可以采用现场视查、召开职工座谈会、职工代表与企业方恳谈会等多种形式。

 

不同类型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3.审议通过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4.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5.依法行使选举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集体(股份合作企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1.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2.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管理人员

3.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4.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

5.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1.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3.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4.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职代会职权的内容及其含义

审议建议权含义:审议建议权,是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的对企业经营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民主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本章以下简称《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含义:审查同意或否决权,是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的对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表示认可或否认的权力。《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根据目前企业实践,它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审查同意或否决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集体合同草案、经济性裁员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重要的规章制度、公益金和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等。

审议决定权含义:审议决定权,是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的对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力。《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评议监督权的含义:评议监督权,是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的评议、监督企业行政领导千部的权力。《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本章以下简称《职代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评议结果“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千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选举权的含义:选举权,是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的民主选举(或推荐)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权力。《企业法》规定,厂长的产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任一方式:1.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招聘。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职代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民主推荐厂长人选”和“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选举权内容包括:选举、罢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经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司董事会批准,选举本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或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二、 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条件、比例及构成

职工代表的条件:《职代会条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也即是不论任何用工形式,包括合制工人、临时工、学徒工等均可当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觉悟政策水平,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能力,关心集体,能为大家办事说话,办事公道,有群众威信等。

职工代表的比例:中小型企业职工代表可占职工总数的5~20%,大型联合企业的比例可适当降低。

职工代表的构成:按照《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此外,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可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女职工也应占适当比例,为吸收有经验的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经过民主协商,推荐一部分代表。

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①制定选举方案。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划分选区,制定出具体的选举办法。②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职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选好代表。③推荐职工代表后选人。由单位职工以广泛民主形式推荐职工代表后选人。④直接选举职工代表。可以按选区分配一定的名额,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出代表。⑤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组成职工代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把辩当选代表审查关。⑥组成代表团(组)。按照单位选区划分,组成代表团(组),选举产生代表团(组)长。

职工代表的补选和撤换

职工代表补选和撤换: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补选代表与产生正式职工代表同一办法和程序。选举单位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工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的信任,原单位职工有权要求撤换。其程序是:由选举单位提出撤换要求:工会调查核实,原选举单位召开专门会议,被撤换职工代表参会议并可提出申辩,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既可作出撤换职工代表的决定,将撤换报告提交企业工会备案,按规定程序补选产生替补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代表的权利:①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②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③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④对职工代表行使的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的义务:①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②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③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三、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大会主席团的产生及主要职责

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预备会议上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具体选举程序:①工会结合本企业情况,与企业党政协商后,提出大会主席团的人数、构成比例等具体方案。②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全体职工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根据需要可以选举产生大会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和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等,它的主要任务是:

1.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审议通过大会议程;

3.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主持表决和选举;

5.处理大会期间的问题。

主席团的会议制:主席团实行会议制,即主席团的活动主要在职工代表大会期间开展。闭会期间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专门小组

专门小组的含义: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小组,或称专门委员会,是指为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各项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设立专门小组,可以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发挥应有作用,使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落到实处。

专门小组的设置:专门小组的设置,应根据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需要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在设置专门小组的过程中'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专门小组的数量:企业设置多少专门小组,主要应根据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各项职权的需要,以及企业规模来确定。大型企业可将职工代表大会每项职权的内容加以分解,分别设立专门小组,提高民主管理的专业化程度:中小型企业可以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分别设置,或者设置综合性的专门小组,承担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内容相近的工作。一般来说,应设置生产经营、制度规章、生活福利和评议监督干部等常设的专门小组。除此之外,职工代表大会还可以根据某项临时性任务的需要,设置一些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如职工提案审查委员会等。这些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待工作任务完成后,即可撤销。

2.确定组建专门小组的程序:组建专门小组必须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一般是:①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拟订组建专门小组的具体方案:②具体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后,印发职工代表征求意见:③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专门小组的人员组成: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参加。在专门小组的组成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专门小组成员的条件:专门小组的成员'一般应具备熟悉专业业务、有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办事公道、群众威信较高等条件。专门小组成员主要从不担任部门以上主要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工会干部、工人中选择。

2.专门小组成员的数量:各专门小组成员的数量不宜太多'一般可由5至9人组成,大型企业可适当增加。

3.专门小组负责人:各专门小组应设组长1名,副组长1至2名。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不宜担任专门小组的领导职务。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的组长,一般由企业工会相应的专门委员会或部门负责人担任为宜。

4.专门小组成员的任期:常设专门小组成员的任期,应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相一致。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对专门小组成员的任期进行调整。

5.专门小组成员产生的程序:专门小组成员的产生,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程序。一般是:①由企业工会根据需要,提出各专门小组组成的具体方案:②职工代表团(组)根据上述方案,协商推荐各专门小组人选,职工代表和非职工代表均可自荐:③企业工会与企业有关方面协商后,召开工会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讨论,提出具体候选人名单,交给各职工代表团(组)征求意见:④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正式提出各专门小组候选人名单: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⑥各专门小组召开会议,民主推选出负责人。

专门小组的主要职责:《职代会条例》规定:专门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小组的工作制度:

1. 会议制度

专门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遇有临时工作,可随时召开。参加会议 的主要是该小组成员,还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参加。会议讨论的内容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每次会议均需做记录,讨论处理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2. 调查研究制度

专门小组的调查研究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参加人员除专门小组成员外,也可以根据调查研究的内容,吸收少数熟悉情况的职工代表参加。调查研究工作主要根据专门小组自身工作范围,针对企业各时期主要任务,以及职工反映集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调查方式可采用个别交谈、座谈会、民意测验、现场考察等。调查结果一般应形成书面报告,送交企业工会和党政有关部门。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企业工会汇报,迅速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

3. 检查监督制度

检查监督是各专门小组的一项重要任务。各专门小组的检查监督活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例行的检查监督活动,应由企业工会统筹安排,遇有专题性或临时性的检查监督,可随时进行组织。参加检查监督工作的人员除专门小组成员,还可根据检查监督内容,吸收有专长的职工代表参加。检查监督主要围绕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工作告一段落后,应对被检查监督的有关部门或个人的工作情况,做出合乎实际的评价,并提出整改建议。检查监督结果应及时向企业工会汇报。重大事项,可建议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来研究处理。

4. 联系制度

联系制度主要指各专门小组与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的联系制度。企业业务部门与相关专门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互相介绍工作情况。专门小组成员应参加对口部门的有关会议,了解情况,共同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的性质: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解决临时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查的某些重要问题,而由工会委员会召集的会议,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权:《职代会条例》规定,联席会议的主要职权,是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根据一些企业的实践经验,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何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

①审议属于生产经营中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②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修改分配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试行方案,以及涉及部分职工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规章制度等。

③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就部分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案,以及涉及部分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④听取职工代表评议干部的情况,研究提出对干部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⑤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处理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⑥企业领导者和工会认为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商定的问题。

2. 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讨论制订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研究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提交大会主席团审定。

②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处理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原则同意,又须进一步补充、修改的重大问题的决议和方案。

③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④听取各专门小组和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的工作汇报,进行检查督促,指导他们更好地开展工作。

⑤讨论研究企业民主管理的有关问题,审议工会主席向职工代表大会所作的有关民主管理工作的报告。

联席会议的组织制度和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必须有完善的组织制度和会议制度来保证,才能够正常开展活动,并发挥应有的作用。联席会议的组织制度和会议制度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主要内容包括:

1. 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的成员由三方面的人员组成:一是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二是职工代表团(组)长,三是专门小组负责人。《职代会条例》规定,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这些被邀请的人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党政负责人,二是有关方面负责人,三是有业务专长的职工代表。联席会议邀请上述人员参加'一方面可以请他们介绍有关情况和政策,另一方面可以听取他们的意见,这样可以使问题解决得更妥当。

2. 联席会议的程序

召开联席会议,要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主要程序是:

①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议题,由厂长、工会、职工代表团(组)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提出,经企业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②企业工会将拟审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发到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并由他们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③企业工会收集各代表团(组)和专门小组的意见后,交有关方面研究,形成进一步修改议案。召开会议时,由提出议案的负责人介绍议案 制订的依据、主要内容、目的、要求,然后进行认真讨论,各抒己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决议。回联席会议在讨论问题出现意见分歧时,可以休会,待各方面认识基本一致后,再提交联席会议协商解决。⑤协商处理问题的结果送企业领导者,由企业领导者负责落实,并由职工代表团(组)长传达给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

3. 联席会议的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各代表团(组)的代表出席。

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企业工会主席主持会议。

为便于掌握情况,联席会议可记届次,如某厂第某届职工代表大会第某次联席会议。

实行民主协商制。形成决议前,要尽可能征得企业有关方面同意:如果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与企业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时,可请企业党委协调。

 

四、 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

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的性质:预备会议是在职工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前为大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前期会议。

预备会议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企业工会主持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参加,选出大会主席团后,即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预备会议的主要程序:1.选举大会主席团。

2.由工会主席汇报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

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做的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4.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5.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的主要程序

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到会职工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即可宣布开会。开幕词应简要讲清本次大会的目的、意义、中心议题和主要任务。此后宣布大会议程。应当注意会前正式通知职工代表,企业行政方安排好生产、工作,保证代表的出席率。职工代表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代表团(组)长请假。

由企业领导人作工作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企业发展计划、基本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有关改善职工生活福利的情况等。如工作报告已事先发给代表进行过充分讨论,可针对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作出说明。

由企业行政有关负责入作专题议案的报告:凡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或审议的方案,均应由行政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说明制定的依据、目的和具体实施办法,也可针对职工代表对议案的意见,作出说明。

由工会主席及专门小组作专项报告:企业工会主席及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负责人就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职工代表提案处理情况、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等向大会作出报告。

重大事项特别说明:企业工会主席就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由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联席会议等处理的重大事项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分组讨论: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以上报告、议案。同时对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和需经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大会主席团成员分别参加本代表团(组)的讨论。

记录汇报:各代表团(组)应指定专人认真记录职工代表的讨论发言,整理归纳后,将讨论意见向主席团汇报。

大会发言:应安排时间让代表在大会上发言,可由各代表团(组)推选代表,在大会上陈述本团(组)讨论审议的意见和建议,也可让职工代表自由发言。

选举:根据有关决定和实际需要,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参加工资协商的职工代表和企业领导人等;根据大会主席团的提名,表决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的人选;表决通过其他篱鲸置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

表决:对有关各项方案和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

大会结束:致闭幕词,宣布大会结束。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召开:根据《职代会条例》规定,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领导人、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五、 厂务公开制度

厂务公开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在广东省厂务公开已成为一项法规制度。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本章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第三条规矩:-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厂务公开活动。《条例》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国有集体企业及箕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可以参照本条例,采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实行厂务莽开,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厂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政策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2年6月3日中办发[2002]13号)(本章以下简称中央“两办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厂务公开性质

厂务公开的实质:厂务公开的实质是建立长效制度机制实现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厂务公开就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与本单位发展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通过适当形式向广大职工公开,同时建立渠道和平台让广大职工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以实现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厂务公开的内涵:①“厂”,泛指包括工业、交通、建筑、金融、财贸等各行各业各种类型和形式的公司、工厂在内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具体到企事业单位,可以称企务公开、司务公开、局务公开、院务公开、所务公开、校务公开等等。②所谓公开,不仅仅是让广大职工知情而已,必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适当的形式,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他们的监督,并依照有关规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

厂务公开内容

企业重大决策问题

主要包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主要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

主要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优选先的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购房、售房的政策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及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等。

与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

主要包括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等。

厂务公开形式

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以职工代表大会为载体。

厂务公开的日常形式:包括厂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和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厂报、墙报等,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同时,在公开后应注意通过意见箱、接待日、职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形式,了解职工的反映,不断改进工作。

其他实现形式: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及厂务公开的其他日常形式同时也是厂务公开的实现形式。

 

六、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含义及条件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含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参与公司决策、行使监督权利的一系列法律、政策、规定的总称。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及其他形式,下同)民主选举产生,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的职工代表。

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各机关之间的权利分配和制衡关系的制度。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一般包括:股东会即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机构:董事会,公司法人代表机构,行使公司经营决策权:经理层,是公司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监事会,公司法人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层活动行为,维护公司及各相关利益者权益不受侵害.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是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决策能力。

2.积极开展工会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3.具有现代企业专业知识,了解、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业务技术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和参与决策、实施监督的能力。

4.密切联系群众,能够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善于表达职工意愿,受到职工群众的信赖和拥护。

5.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6.具有较强综合分折、判断能力,有文字撰写能力。

7.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担任董事、监事任职工条件的所在公司正式职工。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提名、选举、任期、罢免

人选:除具备上述条件外,未担(兼)任工会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监事。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数1人。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法律程序,由公司职代会选举产生。从实践看,一般可参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公司工会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可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工会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2.召开职代会,介绍候选人简历,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会议代表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并与其他内部董事、监事一同履行有关手续。

任期: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任期结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因履行职务的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打击报复。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罢免:职代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同时罢免案要写明罢免理由。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提出罢免:

1.职代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

2.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3.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的。

4.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利益冲突行为的。

5.无故、借故不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或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达一年以上的。

罢免案经职代会审议后,由职代会主席团提请职代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向与会的职工代表进行通报,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董事会、监事会中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2.在涉及职工利益问题上,如果职工董事有不同意见,m宥颖要求董事会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或与工会充分协商后再作出决定。董事会、监事会应充分尊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有关意见,凡涉及职工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决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不同意见的,董事会应当暂缓表抉,监事会应及时介入。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调阅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笑荟议。

4.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履行职责,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职工意见和建议等而占用工作时间时,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经职代会考核评定,业绩突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建议董事会给予奖励。

5.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有权委托派员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

6.《公司章程》或其他另有规定的权利。

7.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任以后,企业不得以其履行职务的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做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

义务和责任:

1. 努力学习、掌握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及时了解企业管理和发展状况,树立全局思想。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时,既要符合党和国家政策规定,又要符合企业实际和职工利益,实现国家、企业、职工三方面利益的有机统一。

3. 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决策:在公司研究确定和考察公司管理人员时,要如实反映职代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4.向职代会负责,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接受职代会监督、质询和考核。

5.严格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和职代会的决议,维护经理的指挥管理权威,履行工作职责。

6.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的其他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以权谋私。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

程序: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围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议题,在参与决策前,要深入到职工群众之中,充分听取广大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广泛收集职工代表反映的情况,如实反映工会、职代会或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联席会等方面形成的意见。

2. 自觉履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报告制度。每次董事会、监事会后,由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工会委员会通报情况。每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述职报告一次,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询问。

3.职代会每年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一次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对认真履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的人员提出奖励意见。

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更换要按照民主程序进行,对不称职或者有严重过失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代会罢免。

机制:

1.信息沟通机制。

2.咨询参谋机制。

3.职代会监督机制。

4.保护机制。

5.工作指导机制。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西路12号番禺区总工会 邮编:511400 电话:020-84823241
备案号:粤ICP备05094920号    番禺区总工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