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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说法(三十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可以主张
发布时间: 2023/12/8 14:58:16

一、案情介绍

李某2020年9月11日入职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担任业务部业务员,2022年8月公司因为疫情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于是口头召集员工开会告知经营困难要裁员,并让员工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双方约定自2022年8月23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22年8月31日结清所有工资,但并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签订后公司方也未按约定支付工资。

二、办案经过

李某向广州市番禺区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番禺区总工会受理了李某的申请,指派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律师承办该案。接案后,工会律师联系李某,详细了解了案情及李某的诉求,并收集重新提交了证据,经审理,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李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无需支付李某经济补偿。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与李启翠协商一致以支付2022年8月 24日至8月31日期间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故此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协议书》,但该协议书中仅记载了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应在2022年8月31日结清工资,并未明确就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 进行约定,星执公司亦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21096.66元,拖欠的工资3000元。

三、工会法律服务团律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否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公司认为其已口头告知劳动者会发放拖欠的工资作为补偿,劳动者亦同意不再追究经济补偿等,因此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律师认为单位因经营苦难解除劳动关系,但却未约定任何经济补偿金,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或者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要看有无约定经济补偿金,如果未就经济补偿金做出任何约定,那么劳动者有权主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姚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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