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吴某于2019年8月13日入职某公司,公司先后与吴某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劳动合同》第十条中约定:本合同期满或出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本合同即行终止。本合同期满前一方不愿续订的,应提前15天向对方提起终止或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合同期满前5天内均未提出终止的,视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2022年8月10日,公司向吴某送达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您与公司于签订了劳动合同将于2022年8月12日到期,公司经慎重考虑决定合同期满后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向吴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900元/月。吴某方愿意与单位续订,其认为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违法,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经济赔偿金,仲裁委不支持。吴某不服,提起诉讼。
二、案件经过
法院认为,关于吴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主张。依据双方于《劳动合同》第十条中之约定“本合同期满前一方不愿续订的,应提前15天向对方提出终止或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合同期满前5天内均未提出终止的,视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从上述约定可见,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不愿意续订的,应于合同期满前向对方书面提出,未书面提出终止的,视为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即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系违法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吴某二倍经济补偿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需要讨论的是: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笛飞声愿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是否认定用人单位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之规定,适用的前提为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法条所列举的(一)、(二)、(三)项系具体适用的情形,故在本案中,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吴某并未明确表示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视为吴某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在此情况下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注意相应的风险问题。(谭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