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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普法之女职工专栏(一) 女职工怀孕了,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发布时间: 2024/3/27 14:03:57

案情简介

杨女士于2022年8月入职某外贸公司,担任境外采购专员一职。2023年1月1日杨女士到医院检查发现怀孕,并将此情况报告了公司。公司自知道杨女士怀孕后,就开始大量增加杨女士工作,并于2023年2月16日以杨女士未能及时回复境外订单为由,要求杨女士离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杨女士认为自己于2023年2月8日才被公司评为优秀新人,其工作能力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且怀孕的事实也不会影响其继续工作,于是杨女士到了番禺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调解平纷争

番禺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于2023年2月28日接到该案后,于3月2日马上约双方当事人过来调解。刚开始,用人单位坚持认为公司是有解雇员工的权利的,杨女士对其采购工作极其不负责,且态度恶劣,不同意支付任何的赔偿或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后经调解中心调解员的多次法律讲解及单位前后矛盾的事实分析,用人单位的谎言终于不攻自破,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但鉴于杨女士境外采购岗的特殊性及重要性,不时需要深夜回复工作,不利于其孕期及后续的产假休息,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岗的意愿。在保障杨女士薪酬待遇的基础上,从原采购员的工作岗位调整至质检,且对杨女士的工作时间还做了特别的安排。采购部门的上班时间为上午9点至晚上6点30分,大小周休息,质检部门的上班时间为上午10点至晚上8点,每周单休。用人单位同意杨女士中午缩短休息时间,保持原采购部6点30分下班时间及大小周休息,并现场通知杨女士明天回单位上班。

番禺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说法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仅以杨女士未能及时回复,工作不负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站不住脚的,即使杨女士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在保障杨女士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前提下,可以与杨女士协商调整工作岗位,若杨女士再次未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均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妇女在怀孕、产假、哺乳中依法享有特殊权益,除非妇女本人自我权益放弃,任何单位均不能随意剥夺,各位女士们get到了吗?(韩国靖、唐敏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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