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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普法(十九): 什么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 2024/7/19 14:33:19

在劳动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职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不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法律概念,却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用到。笔者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也经常遇到职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什么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中,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是指用人单位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包括: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包括导致劳动合同条款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三种情况: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只要用人单位出现上述任一种情况,劳动者都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用人单位就要留心不要触犯上述规定。

笔者在工作中,比较多见的情况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以及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要做一点辨析,对于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是按照低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缴纳,这种情况是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第一个法律后果是劳动关系终止,第二个法律后果是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一般计算方法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然而,如果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其法律后果又如何呢?这被视为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由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者在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谨慎,认真审查相关的情况是否成立,并保留好相应的证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韩国靖、苏炜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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