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工会工作 >> 权益保障 >> 详细内容
工会普法(二十五):小案不小办,工会贴心调解,对职场性骚扰say“NO”
发布时间: 2024/9/12 15:22:30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3年4月17日入职某头皮美学公司,从事行政前台工作,双方协商每月工资5000元。2023年5月9日,头皮美学公司的老板郑某要求王某前往广西白色出差。出差期间,郑某以节省住宿费为由,要求王某与其在广西设立的工作室居住。住宿期间,郑某对王某进行性骚扰。后王某报警并对郑某的骚扰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支持了王某的部分请求,判决郑某支付王某医疗费1407.04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149.4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2024年4月22日,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头皮公司支付王某2023年5月1日至5月12日工资3678.1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500元。

处理过程:

2024年4月22日,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在接到王某诉某头皮美学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后,立即联系王某。王某提出虽然法院支持了其要求郑某赔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但该案自2023年6月30日立案至2023年10月7日判决,期间已经历了足足3个多月时间,对其心身及日常生活都造成了极大影响,且要求调解员一定为女性,不接受男性调解员,并希望该案尽快处理以及不得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保护其个人隐私。当日,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立即联系某头皮美学公司,双方同意于2024年4月23日处理该案。在调解过程中,郑某陈述其已全额履行了法院的判决结果,且已足额支付2023年5月1日至5月12日工资,因王某自2023年5月12日起不再回公司,应视为王某自行离职,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调解员从法律规定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应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经调解员的事实分析以及法律讲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某头皮美学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前一次性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2500元,并双方于2024年4月23日当天签订调解书结案。

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呈现多元化,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工资、工时等问题,而是扩展到了劳动条件、职业健康、性别平等等多个方面。自2020年5月起,我区优化了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从“逐案排队调解”变为为“全面铺开调解”,快速及时的解决了劳动争议纠纷,也满足了不同争议类型的需求。区总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供稿部门:维权部

供稿人:韩国靖、唐敏诗(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西路12号番禺区总工会 邮编:511400 电话:020-84823241
备案号:粤ICP备05094920号    番禺区总工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