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罗女士2001年与男方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但最近无意中发现男方与一女性来往密切,并且通过微信频繁转账,这种转账法律上是否有效,如果现在诉讼可否要求第三者把男方赠与她的财物都返还?
番禺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团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如果男方转账给第三者的款项是婚姻期间取得的,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男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经女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转账或者赠与给第三者财物,第三者明知交往的对象已婚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以及接受其赠与的财物,亦未支付对价,依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女方的合法权益;并且第三者与男方的情人关系与我国倡导的社会主义道德相违背,违反了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男方向第三者赠与财物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女方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第三者全部返还收受的财物。(供稿部门:维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