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广州市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与两位劳动者小李和小卢因劳动关系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引发争议。两位劳动者小李和小卢,在传媒公司所设立的摄影基地从事前台工作,工作地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滨江路。两位劳动者小李和小卢称其工作内容由传媒公司安排,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位劳动者小李和小卢提供了包括工资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加班表及考勤记录在内的多项证据以证明其与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两位劳动者小李和小卢要求传媒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案件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传媒公司支付两位劳动者小李和小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传媒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二、劳动者诉求
劳动者小李请求裁决传媒公司支付2022年11月3日至2023年7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3330元。劳动者小卢请求裁决传媒公司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30040元。
三、处理过程与结果
在接受两位劳动者小李和小卢的委托后,工会律师迅速展开工作,指导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包括工资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加班表及考勤记录、求职记录等。诉讼过程中,传媒公司坚持主张两位劳动者小李和小卢是由个人雇佣,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会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对传媒公司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法院最终采纳了工会律师的意见,认为两位劳动者小李和小卢与传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与两位劳动者小李和小卢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传媒公司向两位劳动者小李和小卢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四、工会律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会律师指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两位劳动者小李和小卢提供了求职记录、入职记录、微信群工作聊天记录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入职传媒公司,并服从公司管理,完成了工作任务。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工会律师还强调,《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传媒公司一直未与两位劳动者小李和小卢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处理,不仅为两位劳动者小李和小卢赢得了应有的权益,也彰显了工会律师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本案,我们可以深刻认识到劳动合同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重要性,以及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应积极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工会律师作为劳动者的坚强后盾,将继续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道路上不懈努力。
供稿部门:维权部
供稿人:樊启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