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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普法(三十六):单位停办劳动者能否主张“三期”待遇
发布时间: 2024/12/20 15:29:19

案情简介

2023年10日11日,周某入职某幼儿园任班主任。2024年5月30日幼儿园发出通知,因招生不足,拟于2024年8月1日起停办幼儿园。幼儿园遂与周老师等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愿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劳动合同每届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周老师提出其处于孕期,应当在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之上,另行补偿其怀孕、产假、哺乳期间工资及生育医疗费用,双方协商不成,周老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案件裁决

仲裁委查明:周老师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2300/月,岗位津贴600/月,另政府补贴直接发放至老师账户,每月工资通过银行代发,工作地点为幼儿园,工作时间为五天八小时,但应根据幼儿园安排值日轮休。后因幼儿园招生人数不足,开办人决定停办。对于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均无争议,但对于是否需要赔偿或者补偿劳动者尚未发生的产假及哺乳期间工资、生育医疗费等用双方争议较大。

后经仲裁庭组织调解,达成调解方案:一、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同意劳动期限每届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二、对于周老师怀孕所发生的产假及哺乳期间工资、生育医疗费等费用,鉴于仲裁期间孩子尚未出生,则待其生产后再支付,产假待遇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孕期与哺乳期及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本人工资的20%标准支付。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结案。

番禺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说法

对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或者补偿劳动者已经怀孕但尚未发生的产假及哺乳期间工资、生育医疗费等用?现行法律层面并无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有驳回请求的,也有支持的。律师经搜索发现广州南沙区人民法院在丘某与广州某音响设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中,对劳动者的请求是予以支持。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被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尚未发生的“三期”待遇,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往往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故劳动者可以考虑待孩子出生后,再与用人单位协商补偿或赔偿的事宜,以尽可能维护怀孕女工的合法权益。(蒋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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