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广州市番禺区的陈某,自2023年12月26日起,在位于同一地址办公的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两家公司虽名义上独立,但实际上在同一场所办公,且对陈某的工作进行了共同安排。陈某的首次入职于2023年12月26日,于2024年6月30日离职,后于2024年7月10日再次入职,工作至2024年7月14日。期间,陈某发现两家公司均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二、劳动者诉求
面对这种混合的用工情况和权益受损的现状,陈某女士依法向区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提出以下诉求:1、要求两被申请人工资3800元。2、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750元。
三、处理过程与结果
番禺区总工会得知此情况后,迅速指派工会律师为陈某提供法律援助。工会律师在详细审阅了陈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后,指导其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关于两家公司混同用工的相关证据,如办公场所照片、工作安排记录等。
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公司经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就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签订问题提供证据。仲裁庭根据陈某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认定了两家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且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
最终,仲裁庭裁决两公司需一次性支付陈某拖欠工资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有效维护了陈某的合法权益。
四、工会律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本案中,两家公司虽名义上独立,但实际上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共同对劳动者进行了用工管理,因此应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签订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五、典型意义
本案中,陈某女士面对两家公司混同用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勇敢地站了出来,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仲裁庭的裁决不仅为陈某挽回了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它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任何试图通过混同用工、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呼吁用人单位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番禺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 何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