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钱某2021年8月职甲公司,系甲公司的跟单文员。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协议约定:涉及甲方(甲公司)薪酬体系、内部资料、文件属于甲方(甲公司)的商业机密,乙方(钱某)受聘于甲公司任职服务期间工资实行保密制,双方共同承担保密义务;乙方(钱某)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任何机密泄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客户的价格和相关资料);乙方不得在私人交往或通信中泄露公司机密,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公司机密,不得通过其他方式向第三方传递公司机密...如乙方(钱某)违反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应一次向甲方(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50000元并赔偿损失,包括因追究责任产生的合理费用。
现甲公司以违反保密协议为由请求钱某支付违约金50000元。公司主张钱某擅自使用个人微信、QQ 号添加客户私聊,并透露公司财务状况,在沟通订单过程中直接把公司上游客户的采购价格等保密信息发送到微信群聊中,泄露公司信息,导致公司订单减少,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二、劳动者意见
钱某认为自己并无违反公司的保密协议。钱某发送到微信群聊中的订单信息已做打码处理,并未泄露公司信息,且钱某发送内容是受法定代表人的安排办理,法定代表人也在工作群聊中,发送后法定代表人没有提出异议。甲公司的损失与员工行为无关,订货量减少是因甲公司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客户多次主张退换货且甲公司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向客户支付过赔偿金。
三、处理过程与结果
工会律师按照保密协议相关规定,查看公司提供的钱某违反保密协议的相关证据,发现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钱某泄露了公司秘密,公司也无法证明其损失是钱某造成的,且保密协议约定违约金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为无效约定。最终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请,支持钱某不承担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责任。
四、工会律师释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及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除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和服务期约定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钱某违反保密义务要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该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故此,该条款为无效约定。
(二)《保密协议》约定钱某应履行相关义务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但保密协议并未同时约定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及其违约责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对等。
(三)甲公司以钱某违反保密协议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钱某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也没有举证公司实际损失,以及钱某的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五、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对用人单位滥用保密协议条款的行为进行了合理限制。